伙同员工私分快递衣服
2011年12月间,杨某担任内江某物流公司威远办事处主任。2011年12月中旬,杨某所在的办事处收到一包装有80件羽绒服要进行运送,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员工邱某、宋某、柯某、夏某、邓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将羽绒服私分占有。经鉴定,该批羽绒服价值12800元。
如何构成共同犯罪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私分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归案后积极退赔了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5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