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买菜被咬耳
2008年9月23日早,农妇杨某在镇上购买蔬菜时,与被告人女摊主王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后王某将杨某的右耳咬伤,导致其右耳廓中下部撕裂,已构成轻伤。2008年10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赔付26000元给受害人杨某。
故意伤害罪判多少年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生活琐事咬伤杨某的耳朵致其轻伤,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罗山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