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汽油燃烧弹
2012年,来南昌一直没找到工作的魏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遂于2012年7月17日在某加油站购买了汽油,又用啤酒瓶、棉花等物品学着电视上的画面制作了两个汽油燃烧弹。7月21日中午,魏某携带两个汽油弹来到南昌市广场的人行天桥上欲点燃燃烧弹向下投掷到下面过往的骑车上,但觉得该处人多不方便逃跑而作罢。后魏某携带燃烧弹到了广场南路某银行,在二楼大厅无人处再次制作汽油燃烧弹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被控制并移交给警方。江西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魏某进行了精神鉴定,魏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精神分裂患者犯罪怎样处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为了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2年12月31日,西湖区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