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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出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怎样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醉驾出事故

2012年1月20日下午,王某饮酒后驾驶没有年检且未缴纳强制保险的变型拖拉机在320国道上行驶时,在不确定安全的情况下超车造成与迎面驶来的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黄某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后果。后经鉴定,黄某某为重伤甲级,王某为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黄某某受伤后住院84天,共花费住院费等60763。7元及鉴定费700元。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王某在黄某某住院期间委托亲友赔偿了黄某某医疗费5000元。

2012年3月12日,检察院向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不久黄某的家属及黄某某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怎样处罚

余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无安全性能保障的拖拉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上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无视法律,醉酒后强行驾驶未年检且无强制保险的机行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赔偿本案受害人及其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6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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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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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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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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