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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但不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有能力但不支付工资

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徐某以洛阳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三门峡承建工程,并雇用多名工人,欠工人劳动工资共计251。6万元。2011年5月16日至17日,因未拿到工资,多名工人向有关政府部门上访,被告人徐某根据政府要求承诺尽快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1年6月,被告人徐某逃匿到四川、云南等地。

无奈,工人们将徐某告上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

湖滨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徐某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遂上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4月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但被告人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已涉嫌犯罪,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被告人徐某公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13年3月19日,湖滨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系该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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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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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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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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