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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女专偷电动车筹毒资,盗窃累犯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64人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吸毒女专偷电动车筹毒资

2012年11月28日凌晨2点半左右,裘某(女)伙同王某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江西省南昌市某大厦地下停车场的价值2170元的某品牌电动车及该电动车内价值224元的4袋高寒青稞盗走,同时,被害人熊某价值2365元的某品牌电动车也被裘某和王某盗走。2012年12月2日下午3点左右,裘某和王某二人将被害人柯某停放在南昌市某大厦地下停车场的价值2390元的某品牌电动车盗走。经查,现年35岁的裘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3月被劳教一年,2006年12月因吸毒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一年,2008年3月被强制戒毒一次。

盗窃累犯如何处罚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两次,共计盗窃总价值714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裘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3月19日,西湖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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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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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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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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