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多地流窜抢劫
2012年5月28日至8月10日期间,以陆某、黄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广西南宁市、钦州市、灵山县三地流窜作案。分别两次用玩具枪、手铐、斧头等工具,威胁将车停在暗处聊天的男女,用手铐控制住对方,然后抢劫财物和车辆。陆某等人第三次作案时,尾随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用同样的方法趁机控制住陈某等人,因抢得的现金很少,便绑架了陈某车内的儿子,借此勒索10万元,后因未要到钱财,无奈放了陈某的儿子。陆某等人第四次作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绑架罪。其中,陆某和黄某参与抢劫三次,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绑架犯罪中,陆某和黄某积极实施绑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分别判处陆某和黄某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