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发工资侵占公司广告费
被告人张某是某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因公司未给张某发工资与业务提成,2009年11月份张某利用在某业务员的便利条件,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结给传媒有限公司的45000元广告费占为己有,之后张某逃匿。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