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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铁路物资,共同犯罪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63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合伙盗窃铁路物资

被告人刘某曾在铁路车站做过道口工,后因坐牢离职。2008年11月29日,为谋取钱财,出狱后的刘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盗窃铁路塘沽南站内停留的油罐车,共盗得大豆食用油240斤。后在刘某的蛊惑下,昔日的同事宋某也参与其中。2009年1月至8月,采用同样方法,被告人刘某、王某以及宋某先后4次盗窃-10号柴油。据悉,刘某等人盗窃物品价值共计7866.85元。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刘某、王某和宋某公诉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共同犯罪怎么处罚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可应从重处罚。因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月;宋某有期徒刑1年8月,缓2年;王某有期徒刑10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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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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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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