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贪污侵吞高额公款
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11月,冯某担任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龙门村党支部书记,其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共计153.06万元;侵吞单位财物共计18.782万元。后冯某被指派从事新农村建设工作,再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侵吞扶贫款、土地征收款共计8.435万元。另一名村干部廖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万元,为他人谋利,同时,侵吞单位财物3.78万元,侵吞扶贫款、土地征收款共计6.435万元。
贪污受贿如何数罪并罚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廖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