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两年后再次犯罪
2009年12月22日,罗某因盗窃罪被判入狱,201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1日7时左右,罗某再次行窃,顺着防盗网爬上顶楼,撬门入室盗窃。房主陈某某等人发现后大声呼救,并上前抓捕罗某,罗某用小刀刺伤了陈某某手指,后罗某被制服。
盗窃累犯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被失主发觉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入户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持械抢劫,且所犯后罪比前罪严重,均酌情从重处罚。罗某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罗某主动交纳了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