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合谋色诱他人勒索财物
被告人李甲、唐乙,李丙、何某四人从柳某处得知李丁要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宾馆嫖宿处女的消息后,遂合谋勒索李丁财物。2010年9月某日晚上10点左右,当李丁与柳某带来的谢某某在富阳镇新建路某宾馆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告人李丙、何某伙同柳某闯入该房间内,被告人何某冒充谢某某的哥哥,敲诈了李丁15000元。所得赃款被李甲、唐乙、李丙、何某、柳某分得。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李甲、李丙、何某三人的家属在审理过程中分别代为退赔了赃款4000元、2500元和1500元给被害人,被告人李甲、李丙、何某也得到了被害人李丁的谅解。
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唐乙、李丙、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色诱方法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富川瑶族自治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上述四被告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