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网吧电脑销赃后继续上网
十九岁男子李某痴迷上网,因身上拮据,2012年11月21日下午,在北京房山某网吧包间上网的李某竟将网吧电脑拆卸后,用行李箱将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等物运走,变卖得款700余元。案发后,李某在另一网吧上网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890元。
偷盗的赃款如何处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4月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决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对其追缴赃款人民币2890元发还被害网吧。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该院适用盗窃罪量刑新标准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