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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遇盗贼凿威胁,抢劫未遂如何惩处?

此文章帮助了1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金店遇盗贼凿威胁

被告人何某某为盗窃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某老金店,自2012年11月份开始便屡次趁凌晨无人之际利用千斤顶、螺丝刀、砍刀、匕首等工具敲凿该金店侧面墙壁。2012年12月10日凌晨,该金店侧面墙壁被何某某凿穿,何某某携带砍刀、匕首及电筒等工具进入金店内,准备盗窃被其撬开的玉器玻璃柜中的玉器时,被该金店店主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及丈夫蔡某某不顾何某某的持刀威胁,合力夺下了何某某所持的砍刀。后何某某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蔡某某在抢夺砍刀过程中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抢劫未遂如何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致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3月25日,平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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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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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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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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