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身份以交往名义骗取女友钱财
2008年至2010年间,河南籍被告人王某以化名身份与张女士交往期间,先后多次以种种理由,骗取了张女士人民币共计12。8万余元。2010年,王某通过女友认识了王女士,在与王女士交往中,王某冒充公安人员,以能帮助王女士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王女士人民币1万元。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王某向警方主动交代了诈骗张女士12万余元的事实。
诈骗罪如何构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被抓获后坦白大部分同种较重罪行,且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
最后,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