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如何判刑
2006年7月5日,被告人原江西省上高县审计局副局长邹某谎称经营沙石厂生意,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2005年12月和2007年6月,被告人邹某以创办大米加工厂为名骗取本单位干部付某3万元。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邹某以办大米加工厂或做生意为由先后骗取熟人、朋友等人现金111万元。据悉,被告人邹某骗得的借款除小部分生意亏损外,其余均被其用于赌博。在多个债主追逃下,被告人邹某潜逃在外。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1年9月1日,上高县人民政府对邹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副科级领导干部,不努力工作,却嗜好行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17次,骗取个人钱款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最终,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