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怎样判罚
2006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永生驾驶渝AP8598牌照的奔驰轿车在都江堰观景路国堰宾馆主楼前,将在此玩耍的3岁幼童刘某碾轧致死。家属称,彭永生驾驶车辆存在对孩子二次碾轧。12月20日晚上,彭永生被警方刑拘。12月27日,彭永生被逮捕。12月28日,经警方认定,彭永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不存在对死者二次碾轧。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永生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凿,彭永生本人对证据也无异议,其罪名成立。因彭永生在事发后认罪态度好,对家属积极赔偿,并公开登报道歉等系列积极举动,法院认为可酌予从轻处罚。
2007年5月30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彭永生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赔偿死者家属28万元。至此轰动全国的奔驰车碾童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