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判刑
2006年7月,被告人宋某1以3000元钱的价格买了一个精神病女子为妻,后因该女子生活不能自理,便以4400元的价格转手卖于他人。直到2007年,宋某1的父亲宋某2又从宋某3(已判刑)处花4000元买了一名被拐女子杨某给儿子为妻。后因杨某不愿意,无奈的宋某2便以43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1、宋某2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予惩处。
因此,利辛县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1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宋某2有期徒刑5年,并对二人均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