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员工欲报复雇凶杀人
2007年12月18日,因被公司辞退,为报复公司经理袁某,被告人梁某找来谷某、谢某、段某(另案处理)、“小雷”(另案处理)4个帮手,伙同同被辞退的被告人曹某谎称袁某处有大量现金,二人遂带领4个帮手来到袁某所在的公司职工宿舍附近,被告人梁某并向四人指明了袁某的具体住处和上楼用的木梯所在处之后离开现场。随后,谷某持匕首,段某持砍刀和谢某、“小雷”一起冲进房间把袁某按在床上,威胁其不准叫喊,并将袁某砍成重伤,抢走一部诺基亚7360型手机。后来,住隔壁房间的董某、盛某赶来施救,慌乱中谷某用匕首分别将董某和盛某刺伤。导致董某重伤死亡,盛某则构成轻伤。
故意杀人如何判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在跟梁某商量报复的时候,是计划雇凶他人故意伤害袁某身体健康的,最后结果也是致人重伤,所以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案发过程中,梁某找来4个帮手后,改了主意,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这些曹某并不知情。因此,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另外,在谷某、谢某等人抢劫中,梁某虽然不在现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策划、带路、指认、接应、藏匿凶器等主要作用,故对抢劫致袁某重伤的结果承担责任。然而,谷某等人在逃跑过程中,致阿东、阿生死亡、轻伤,超出梁某的故意范围。另外,梁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梁某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二名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谷某直接实施造成危害后果,其所罪行极其严重。由于其能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基本上满足了赔偿诉求,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尚不必立即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8年8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以抢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6年;以抢劫罪判处谷某死缓;以抢劫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4年。同时,4名被告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64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