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状态刺杀情敌
2009年8月19日晚21时许,因怀疑同学陶某抢走自己的女友,心怀怨恨的被告人光某持刀将陶某刺成轻伤,后又将陶某的父亲刺成重伤后逃离现场。三日后,被告人光某再次携带刀具躲在陶某家的楼道里伺机作案,并将陶某的舅舅刺成轻伤后逃跑。2007年9月3日,被告人光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被告人光某行为表现为偏执状态,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自首后如何量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受害人陶某及其亲属提出了37余万元的赔偿。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光某为报复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光某多次持刀行凶,且残害无辜,不计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光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经鉴定属限制行为能力,并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光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光某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光某的犯罪行为给三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判令其予以赔偿。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光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陶某等三受害人共计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