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杀婿女儿替其埋尸
2011年1月某晚12点左右,被告人兰某某与丈夫陈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兰某某抵挡不住陈某某的扭打呼喊求救,兰某某的父亲(另案处理)闻声赶来帮忙,怎料又与陈某某扭打在一起。兰某某父亲在扭打跌倒时顺势抓起一根木棍连击陈某某头部数下,致陈某某当场死亡。后兰某某父亲让女儿连夜将陈某某尸体抬至离家两公里外的某石缝处掩埋。2011年12月2日,派出所民警察觉陈某某自2011年1月后一直下落不明。2012年1月13日,民警调查询问到兰某某时,兰某某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2012年1月14日,兰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揭发了其父打死陈某某的事实。
帮助毁灭证据罪死亡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明知其父故意杀人,仍然协助其掩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兰某某在帮助其父故意掩匿、毁灭被害人陈某某尸体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人员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归案后揭发自己父亲用木棍打死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且其父已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兰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的辖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最后,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