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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反目酿血案,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桌反目酿血案

2008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某、覃某与蓝某等人在万州区某广场的夜市喝酒,席间蓝某向龚某敬酒而龚某没有一饮而尽,此举引起蓝某的不满。随后,二人因为此事发生争执,蓝某随手拿起啤酒瓶砸向龚某头部,受伤后的龚某则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捅蓝某数刀,导致蓝某右股动静脉断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覃某、张某和项某明知龚某负案在逃,仍为其提供藏身之所和财物。

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因口角纠纷,持刀捅刺蓝某并致蓝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纠纷中,蓝某先持啤酒瓶砸伤龚某的头部,对本案的引发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且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明知龚某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09年1月7日,重庆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龚某死刑,缓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张某、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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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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