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24元将人打伤
2009年12月9日,在河南灵宝市购物中心附近,24岁的张某1用折叠刀威胁张某2,抢走其24元现金并在张某2呼救时逃跑。逃跑的同时又将张某2摔倒在地导致张某2手背划伤。事后张某1退还赃款。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1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1系成年人抢劫犯罪既遂,抢劫金额为24元,在抢劫中致被害人软组织损伤,没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其将赃款退还、如实供述并认罪,是酌定从轻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张某1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