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钱之名诈骗20万,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5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以收购废品为生,被害人范某与孙某已认识七八年。2009年4月,孙某向范某借钱20万元打理生意,谎称手里有500吨废钢,而且还称购买了一套正在建设的房子。但之后范某拒不归还孙某借款,并逃往西安、乌鲁木齐等地。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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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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