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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爆炸致13人死亡,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80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如何处罚

2008年冬,在没有鞭炮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1与王某2(已经在爆炸中死亡)合伙在庆云县庆云镇杨庄子村一闲置房屋开办鞭炮加工作坊。其中,杨某1负责投资和提供场地,王某2及妻子任某某负责组织生产,杨某1的妻子肖某某提供后勤服务并管理雇工。2009年5月2日中午,因雇工违规操作,导致鞭炮作坊爆炸,造成1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等财物毁损价值7.6万多元。据悉,2008年冬至2009年5月从被告人杨某2等人处购买氯酸钾、膨胀粉、硫磺等材料,私自搅拌配制烟火药1750余公斤,非法加工各种鞭炮200余万头。事发后,被告人杨某3将自己的轿车与杨某1的车调换,为杨某1逃逸提供便利条件,后两人投案自首。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1、王某1、任某某、肖某某为生产烟花爆竹牟利在村民居住区非法制造烟火药,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杨某2明知被告人杨某1购买原料用于制造爆炸物,仍给杨某1提供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并且爆炸当天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氯酸钾是杨某2所提供,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共犯。

2010年4月9日,德州中院一审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杨某1无期徒刑,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13年,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杨某2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窝藏罪判处杨某3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另外,经德州中院调解,除去政府出资补偿外,13名死者的亲属和2名伤者与6名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1、肖某某、杨某2、杨某3一次赔偿13名死者的亲属每人1.2万元,赔偿两位重伤者分别2.9万元和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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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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