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再次实施盗窃
2010年12月13日至2010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另案)在宿迁市宿豫区窃得现金1330元及钢扣、钢筋等物品。2010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措施。2011年3月31日夜,被告人刘某将一辆价值3774元的手扶拖拉机盗走。2011年4月1日,刘某在集市上准备出售给他人销赃时,被购买人根据车身上留下的车主电话通知了车主,后车主报警,刘某被警方抓获。
累犯如何处罚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宿豫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