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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搞传销主犯被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25人  作者:常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通过网络搞传销主犯被抓

2008年12月16日至2009年6月23日,张某某、陈某1、陈某2利用“E网商务网站”,谎称全球500强所属公司或“E时代全球最先进的循环商务增值平台”,以发展电子商务为由,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招募会员,收取“入门费”,并制定了服务津贴、管理津贴、销售津贴、重复消费、分红等奖励制度,鼓励会员发展下线。半年多的时间内,发展会员网络74个层级,共计2.4万余人,累计收入资金1234余万元,其中799万元用于给会员返利。其中张某某、陈某1、陈某2分别非法获利约60万元、120万元、60万元。

张某某、陈某1、陈某2因赊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诉,并进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三人利用网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返利会员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等3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是主犯。考虑到归案后,陈某1、陈某2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能如实供述,属坦白,亦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1、陈某2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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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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