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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高管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日籍高管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被告人堀某(日本籍),原为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总经理,后被调回日本。在回日本之前,堀某与被告人雷某成立了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并将成都三国公司就职的员工周某、刘某、沈某等人推荐到新成立的公司任职。新公司成立后,堀某通过让刘某在成都三国公司偷拍下来的设备图片,以及通过成都三国公司的技术员取得的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加上堀某在任职期间掌握的技术图纸,最终使得科美公司根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084台。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堀某、雷某、周某、刘某、沈某违反成都三国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2355035。2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堀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雷某、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堀某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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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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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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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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