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强买强卖大肆敛财
1996年8月23日,被告人唐某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后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于1997年10月17日至2004年2月19日先后被劳动教养两年、拘役五个月。2000年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唐某、王某、郑某纠集耿某、宋某、吕某、赵某、白某、蒋某等人,在民权县范围内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买强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暴力手段大肆敛财,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2007年3月6日,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
黑社会犯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郑某自2000年以来,三人相互纠集在一起,为在民权扩大自己的恶势力范围及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耿某、宋某、吕某、赵某、白某、蒋某为参加成员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疯狂聚敛财富,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唐某、王某、郑某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耿某、宋某、吕某、赵某、白某、蒋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某、王某、郑某、耿某、宋某、吕某、赵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吕某、赵某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唐某、王某、郑某、耿某、宋某、吕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追逐、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王某、吕某、白某伙同他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唐某、王某、吕某、赵某、白某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均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王某、耿某、宋某、夏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王某属数额巨大,耿某、宋某、蔡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郑某、耿某、宋某、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耿某、宋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耿某、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十一名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王某、郑某、耿某、宋某、吕某、赵某、白某、夏某、高某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部分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被告人郑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部分盗窃犯罪系未遂。
因此,梁园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其他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王某、宋某、耿某、吕某、高某等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且对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并不是首要分子,原审对其量刑重,遂上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08年3月17日,商丘中院终审裁定遂驳回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