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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961万余元,集资诈骗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440人  作者:武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法集资数额961万余元

2005年1月,被告人杨某以投资房地产为由,并以月息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周某募集资金30万元,期限六个月,扣除三个月利息后实际取得人民币现金25。5万元。2005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以合肥市鸿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省太湖县城西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承包经营该县农业农林科技示范园118亩,年承包费用3。8万元。2005年4月26日,杨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向周某募集资金15万元,期限三个月,扣除两个月利息后,实际取得13。5万元。2005年6月,杨某采取通过支付佣金、虚报注册资本800万元的方法与另一名股东刘某注册成立了太湖县鸿顺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1日和10月17日,杨某又先后向周某募集资金9万元。截至2006年10月,杨某以投资为名多次向他人非法集资诈骗计961。36万元,另还以租赁的汽车抵押诈骗他人现金66800元。

检察机关遂以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将被告人杨某公诉至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集资诈骗罪如何量刑

安庆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他人集资961。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66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

2008年3月6日上午,安庆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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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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