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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开设酒店涉嫌多罪,黑社会犯罪如何判罚?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鹤壁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黑老大开设酒店涉嫌多罪

1998年以来,被告人余某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开始在十堰市从事帮人打架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开办十堰市铭嘉酒店,并安排王某、张某1等人(已判刑)负责酒店事务。同时,被告人余某入股并控制十堰市大家福公司,成立十堰龙图置业有限公司,暴力手段获得华康公司国有土地开发权,逐渐形成了以余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胡某、熊某、王某1、周某、张某2、刘某1、魏某、刘某2、王某2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998年1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余某多次指使组织成员的聚众斗殴中,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8人轻伤。2002年11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余某从大家福公司套取43万余元供自己挥霍,并先后6次挪用大家福公司资金195万元,后归还48万元。2002年11月起,被告人余某指使会计、出纳虚假申报、虚假合同,导致大家福工贸公司、铭嘉酒店偷逃税款151万余元。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余某还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数百万元。2003年11月22日晚,为扩大铭嘉酒店门面,被告人余某纠集熊某、王某持械将酒店一楼赵某、彭某正在装修的场所全部砸毁,导致财产损失1.4万元。另外,被告人余某还非法持有自制左轮手枪1支,子弹6发。2001年2月8日晚,在明知刘某1涉嫌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某仍然资助其逃跑,导致10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将刘某1抓获归案。

黑社会犯罪如何判罚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偷税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余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又是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主犯,且系持刀砍死严某的直接凶手之一,依法应予严惩。

因此,十堰市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偷税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40万元。

宣判后,余某不服,遂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高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08年3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余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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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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