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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气已婚男以恋爱之名骗六女子,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52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2007年8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已婚男子庞某化名陈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卫女士,并谎称自己父母双亡、至今未婚,复旦大学毕业后到国外留学,现在是瑞士籍华人且在北京金融街的外资银行工作等,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5月,庞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卫女士8000元,后庞某与卫女士失去联络且没有还款。2008年8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庞某用同样方法,以谈恋爱、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先后骗取黄女士、陈女士、温女士共计人民币782650元。2011年1月至4月,被告人庞某利用连某某的虚假身份以谈恋爱为名再次骗取边女士345900元。2011年9月10日,边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另外,庞某还于2011年8月至9月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张女士20000元。2011年10月2日,被告人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庞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犯罪事实,庞某的家属也主动退赔部分赃款。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庞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庞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能退赔部分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庞某犯罪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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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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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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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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