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被告人李某产生了冒充燃气用具维修安装中心工作人员,为户主安装假冒燃气灶牟利的想法。于是从2012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谎称自己是燃气用具维修安装中心工作人员,不仅正规而且专业,建议受害人刘某安装比商场里更便宜的某品牌燃气灶。刘某听信其言,安装了一台该品牌燃气灶,花费1780元,之后,刘某发现该燃气灶是假冒的。被告人李某使用同样的手法先后在北京延庆县、昌平区等地区作案六起,共获得赃款近5000元。归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住处查获11台假冒的燃气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