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2006年,在淮南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潘集物业管理处某物业办上班的朱某因赌博欠下了百余元的债务,因无力偿还,朱某便心生歹念。为偿还债务,朱某虚构自己单位所有的门面房欲对外出售的事实,以22万元的低价将价值100余万元的六间门面房卖给了门面房的承租人,朱某向购买者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但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朱某成功实施诈骗后携款潜逃,后将全部赃款挥霍一空。三个受骗者得知情况后,向警方报了案。2011年8月22日,朱某被抓获归案。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由于其所骗取多人钱财被其全部挥霍,不能返还被害人,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潘集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