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杀人的刑事责任
2005年7月到2006年8月,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北京市通州区、大兴区等地盗窃电表箱66个,价值5万多元。2006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因向表舅借钱未果,被告人史某遂伙同老乡高某(已判刑)将表舅13岁的儿子张某骗上面包车,后高某打电话向张某的父亲索要钱款未果。当晚22时许,史某和高某用绳索将张某勒死,并埋尸某河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还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绑架罪并罚。
综上,北京二中院以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史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史某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