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会被判处死刑吗
被告人任文利与被害人刘某离婚后,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矛盾,任文利一怒之下,于2008年3月5日7时许,在石景山区杨庄北区其房屋内,杀死刘某并将其分尸。任文利的同事被告人焦万华是任某的情妇,离婚协议中归属刘某所有的房屋被任文利变卖后,所得款项以焦万华的名义购买了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一处房屋,焦万华在得知其杀人分尸的事实后,帮助其购买水泥、沙石将尸块砌埋在新购房屋阳台的水泥台里,并将带有血迹的被罩抛弃。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任文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碎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焦万华明知任文利犯罪,仍帮助任文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惩处。
2009年7月16日上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文利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六十九万余元。另一名被告人焦万华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