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绑架罪但情节较轻的怎么处罚
2008年1月30日,被告人师某与李某、陈某等四人(均已判刑),由陈某驾驶偷来的轿车,跟踪被害人冯某并强行将其弄进轿车内并捆绑,几人将冯某关押在昌平区回龙观镇,由被告人师某负责看管。师某多次给冯某的父亲打电话,向冯某家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当日,因怀疑冯某家报警,于22时将冯某某放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情节较轻,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昌平区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师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