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扒车盗窃团伙落网
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购买了几辆专有货车准备对途经沪宁、沿江等省份的高速公路上实施扒窃。被告人宋某某等采取晚上作案,跟车扒货,先后共作案5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77526。81元。同年12月底,当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分别扒车作案时被民警发现,为逃避、摆脱警察的追捕,被告人刘某某用事先藏在车上的弹弓、玻璃弹子向巡逻警车弹射,妨害交警执行公务。
盗窃罪如何量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
法院以犯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