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猖狂抢劫敲诈勒索
1999年9月某天,被告人高某唆使一卖淫女与索某发生性关系,后指使被告人贺某逼迫索某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199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高某再次威胁索某,成功敲诈索某现金5000元。1999年11月某天,经过预谋,被告人高某、贺某与江某(另案处理)指使某女引诱郭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时,由贺某冒充该女的男友与李某(另案处理)进入屋内,威胁并抢走郭某现金400元、价值2000元的手机1部及价值350元传呼机1部。2002年8-9月份,被告人高某贿赂河南某电视台记者14000元,该记者为其做了编造虚假事实的《当事人缘何告律师》的失实报道并未经审核在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2004年9月,被告人高某贿赂某记者2万元,该记者为其编造了严重失实的《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一文并未经审核在某报社报纸予以刊登。2004年4月至8月,被告人高某、贺某等人先后多次威胁段某,成功敲诈段某现金10万元。经查,1998年9月2日被告人高某因犯侵占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1997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1998年9月2日释放)。2005年9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1998年9月2日,被告人贺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01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11日被逮捕,2003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后在逃,2005年9月15日被抓获,同年9月19日逮捕,2005年10月24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现正服刑。
敲诈勒索如何量刑
2007年3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及原判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及原判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