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
2006年2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支行担任保安的被告人张某某趁帮助储户受害人华某某操作ATM机时,用心记下了华某某的银行卡号码和密码。随后,被贪念支配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17岁)欲通过网上银行将受害人华某某的钱款转移,据为己有。首先,被告人耿某负责找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支行工作的被告人孙某,孙某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到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吴某(18岁)、罗某某二人,让其帮忙提供电话号码并以“交50送200”给手机充电话费的名义,利用网上银行分53次将华某某卡中现金6866元消费掉。其中,被告人吴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介绍10余个手机号码,并为自己手机充值,总计3000余元;被告人罗某某介绍2个手机号码,并为自己手机充值,总计83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收取了少量现金。2006年6月,被告人吴某、张某某等相继落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为银行工作人员,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资料,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告人张某某、耿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耿某、吴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分别有立功和自首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
2007年7月9日,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判刑的犯罪案件,在河南省郑州市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