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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银行实施爆炸,抢劫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江门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抢银行实施爆炸

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某、糜某多次到安徽省滁州市进行踩点,欲抢劫当地银行机构。在锁定目标为安徽省滁州市工商银行琅琊支行南桥分理处后,三名被告人准备了“八斤高升”大爆竹、钢管、电动车等作案工具,等待最佳时机。2007年1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携带罪案工具,再次来到作案地点附近,趁银行运钞车刚刚离开,员工准备营业之时,伺机点燃炸药。爆炸后,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冲进营业大厅,火速抢走227210.90元的银行送款包。该次爆炸,造成银行2名工作人员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何某等四人将赃款分配,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获利11。8万元、何某1。3万元。此外,被告人潘某某在1996年、2006年间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抢劫安徽省安庆市人民东路邮政储蓄所等金融机构共计21.9万;2000年初,被告人潘某某还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密谋盗窃汽车。这起安徽省滁州市“1·28”银行爆炸抢劫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关注,社会反响极大。

抢劫罪如何量刑

2007年7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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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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