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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致人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5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设电网致人死

被告人黄某为了保护其种下的西瓜不被老鼠、家禽以及人为破坏或盗窃,在2012年6月19日,在西瓜地周围安装上电网,并粘贴上警示告牌。怎料,2012年7月22日中午,李某1和李某2两人偷偷来到西瓜地偷西瓜,不慎触电导致一死一伤。事发后黄某积极帮忙救助两人并主动投案自首,还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10万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未经被告人许可,擅自进入被告人设有篱笆的西瓜地偷西瓜,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1月20日,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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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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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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