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称警察到宾馆抢劫住宿客人
湖北省利川20岁小伙张某因抢劫被判刑一年,后刑满释放。2011年3月25日,因手上没钱,张某便冒称警察进行治安检查为名,进入利川一宾馆独自一人住宿的被害人赖某房间内,在让赖某交出身份证检查时,发现赖某钱包内钱款。随后张某以让赖某去派出所为由,由张某拿着赖某的手机和钱包,带着赖某离开房间,赖某因害怕脱离张某跑到外面去不见踪影。张某顺利劫得800元现金和手机等物品后回家。
抢劫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冒充警察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见到被害人赖某拿出现金后,即产生了抢劫财物的犯意,并冒充公安人员将财物控制在自己手中,对赖某大声吼叫。随后又以要将赖某带走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被迫当场让被告人张某将财物拿走,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特征,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抢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8月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