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盗车数辆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王某先后在封丘县、获嘉县、辉县、延津县等地盗窃汽车6辆,得手后将车低价变卖给多名被告人,经鉴定被盗车辆共价值89400元。期间,11名被告人知道车是赃车而购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等11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贩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李某1、李某2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等5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
2011年9月5日,封丘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曹某等11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