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生主管私扣客人餐费
2007年3月,19岁的李某来京打工,2010年10月到某酒楼应聘,因其经验丰富,未经实习期酒楼便破例让李某直接担任一楼自助餐楼面部长,基本工资2千多元。2010年年初,3名客人用餐完毕,未结账便离开。按照酒店规定,“跑单”由开单人付钱,因此李某被罚交纳294元。李某不服,次日上班时,利用负责开单、结账的职务便利,以私扣客人餐费的方式将294元损失补回,此后一直未被发现,也无人过问。2011年1月至5月13日期间李某共截留约200人的餐费,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2011年5月13日下午,公司经理查账发现领位台登记到自助餐就餐的人数与收银台的钱数不符,至此,截留餐费的行为终于暴露。事发后,李某和其家人将所有截留款退回,酒楼亦表示不予追究李某的责任,希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轻判。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