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潜规则反被抢劫
2010年7月初,被告人丁某去应聘当模特,肖某冒称是模特经纪人以让丁某做内衣代言为名欲与丁某发生性关系。丁某与被告人冯某、张某发现代言合同有瑕疵,可能被骗后,便将计就计,在2010年7月18日下午,让丁某和肖某去酒店开房,随后被告人冯某和张某二人闯进房间,以肖某强奸丁某为由,向肖某索要10万元钱款,遭拒后,三被告人拿走肖某随身携带的三张银行卡,并持刀威胁肖某说出密码,后来酒店员工听到打斗声报案,冯某、张某被抓获,丁某用肖某说出的密码用银行卡取款,未能取出钱款,后也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三被告人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冯某、张某认为其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如何区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两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即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和是否当场劫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冯某等人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以揭发肖某有违法行为为借口向其勒索钱财,但冯某等人最终获取肖某银行卡及密码的手段则是当场施暴和持刀威胁,可见,冯某等人的行为具备了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但是鉴于三人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均系初犯;被告人丁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冯某、张某虽对指控罪名有不同意见,但均系基于对法律的理解有误,鉴于其二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法院亦认定其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对三名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海淀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分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