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隐瞒罪行
陈某是广西梧州市人,2011年6月,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广西省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法院审理其贩卖毒品罪期间,陈某隐瞒了其曾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2011年8月17日,当陈某沉浸在刑满释放的美梦之时,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蝶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粉碎了陈某的黄粱美梦。
2011年2月26日0时35分许,陈某和洪某(已判刑)到梧州市新兴二路四喜啤酒城楼下,由陈某看风,洪某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该处价值2790元的一辆黄色韩本助力车。二人盗窃得手后,于当晚18时许,推着盗窃所得的助力车到摩托车修理店更换电门锁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经多次盘问后二人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上述被盗助力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嘴应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在犯贩卖毒品罪宣告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行为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原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最后执行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