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即犯罪案
2008年7月29日,被告人唐某1因盗窃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1、唐某2和彭某三人在江西宜春中山东路熊某的家中窃得现金50元及一部价值468元的手机。27日凌晨,准备再次作案的三名被告人被警方抓获。归案后,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表示盗窃数额未达法定标准,因属违反治安管理,不属于犯罪。
盗窃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的,不论被盗财物价值多少,均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关于盗窃数额未达法定标准,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成立。被告人唐某1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的不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累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袁州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1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2和彭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