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智障者盗窃近4万元
2007年5月起,被告人郝某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等方式,先后五次盗窃余某等受害人的财物,共计35000余元及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家属已经退还22000余元给受害人。后经河南省信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郝某系轻度智能障碍,应评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犯盗窃罪怎么量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尚属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犯罪后其父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