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弟抢劫盗窃百起
1998年12月至2001年5月,被告人窦某1、窦某2、窦某3等17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持木棍等凶器,采用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在海淀区某小学、清华大学附属某中学、大兴区魏善庄镇某中心小学等地,抢劫53起,致2人死亡,2人重伤,抢得人民币现金、电脑、影碟机、照相机、自行车、农用薄膜等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万余元。
1998年1月至2001年7月,被告人窦某1、窦某2、窦某3等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携带撬棍等工具到海淀区温泉镇某村养猪场、苏家坨乡某村养猪场等地,盗窃40起,盗窃电脑、摩托车、桑塔那汽车、服装等以及生猪130余头,盗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99万余元。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窦某1、窦某2、窦某3死刑。
2003年8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